《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题库
日期:2020-05-14 00:00:00  发布人:admin5  浏览量:45

一、填空题、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在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面代表大会***次会议上通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入法律条文的法律有两部,分别是《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5.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

6.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7.监察工作的三个方针分别讲了不敢腐的问题、不能腐的问题和不想腐的问题。

8.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职人员发生腐败的基础性工作。

9.监察委员会是设置派驻、派出监察机构还是监察专员,要根据监察对象的多少,任务轻重而而定。一般说来,地区、盟等地方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出监察机构的形式;对于街道、乡镇,可以采取派出监察专员的形式;而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等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驻监察机构的形式。

10.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具有开展工作的独立地位。

11.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其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驻在机关和部门的领导班子、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

12.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可以依法调查、处置驻在机关和部门的司局级及以下干部。但是对于驻在机关、部门的中管干部,则要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来进行调查、处置。

13.我国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14.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时,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15.《监察法》规定了六类监测对象,其中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

16.监察委员会实行的是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17.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

18.“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条款中“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指的是同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监察机关。

19.《监察法》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

20.《监察法》对监察过程中运用谈话措施做了具体规定,谈话的对象应该是监察对象,要件是其可能发生职务违法。

21.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22.《监察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监督人、被调查人、证人或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23.《监察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这样,就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

24.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25.用留置取代 “两规”措施,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

26.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7.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8.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调查案件时,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29.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搜查时,若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0.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31.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亲属等见证人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32.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33.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34.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

35.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36.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7.监察机关实施勘验检查的对象是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具体措施包括现场勘验,物证、书证检验,人身检查等。

38.监察机关运用勘验检查措施调查案件时,调查人员是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可以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并邀请见证人在场。

39.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40.调查人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目的、经过和结果等。

41.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42.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指犯罪数额巨大,造成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

43.监察机关是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根据需要”。要采取审慎的原则,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技术调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达到调查目的时才能采取的手段。

44.监察机关是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

45.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46.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47.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48.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49.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的建议主要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50.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51.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5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其依法调查处置。

53.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54.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55.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56.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有四种,分别是谈话函讯、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57.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58.初步核实方案一般要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和程序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59.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60.监察机关立案后,立案调查决定应该告知被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61.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62.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要按规定出示证件,出示书面通知,并要由二人以上进行。

63.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64.办案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65.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66.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67.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68.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69.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的方式主要是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决定。

70.《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款第四项对“移送起诉”作了具体。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接收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71.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

72.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方可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7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74.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75.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分为人大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76.监察人员必须从严要求自己,做到政治忠诚、本人干净、敢于担当。其中政治忠诚是对监察人员的***位的政治要求。

77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78.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类型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79.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80.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81.监察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监察对象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82.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84.在我国负责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机构是( D )

A.国家安全局          B.国家反腐败局

C.国家安监局          D.国家监察委员会

85.反腐败国际合作方式包括双边合作和( C )

A.单边合作            B.协议合作

C.多边合作            D.全方位合作

86.监察机关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 B )以内有效。

A.四个月   B.三个月    C.二个月   D.六个月

87.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B )。

A.四个月   B.三个月    C.二个月   D.六个月

88.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 B )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A.监察机关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行政机关

89.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哪种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A )

A.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B.被调查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C.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被监察机关掌握之后自动投案又逃跑的;

D.具有立功表现的。

90.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 C )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A.检查机关   B.公安机关    C.监察机关   D.审计机关

 

91.监察机关对于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应当   ( A )

A.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B.接受,视情况处理。

C.接受,按照上级领导意见处理。

D.接受,并移交其他机关处理。

92.监察机对报案或举报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的( C )

A.应当责令举报人到相关部门实行举报。

B.应当转移相应机关处理。

C.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

D.应当责成当事人补充证据再行举报。

93.监察机对报案或举报不属于监察事项,应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的(B)

A.应当责令举报人到相关部门实行举报。

B.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C.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

D.应当责成当事人补充证据再行举报。

94.(    )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监控。(A)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案件调查部门

C.案件审理部门            D.案件线索处置部门

95.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该( C )

A.在***时间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B.在12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C.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D.在48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96.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 B )日。

A. 1日

B. 2日

C. 3日

D. 5日

97.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A )日。

A. 1日

B. 2日

C. 3日

D. 5日

98.检查机关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的期限和次数是( B )

A.一个月、补充调查***多一次

B.一个月、补充调查***多两次

C.两个月、补充调查***多一次

D.两个月、补充调查***多两次

99.《监察法》对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和复核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它们分别是(C)

A.复审一个月、复核一个月

B.复审两个月、复核一个月

C.复审一个月、复核两个月

D.复审两个月、复核两个月

100.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快速判断题

 

1.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要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下面的说法对吗?——可以分四个小题

(1)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2)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不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3)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直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4)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监察法》规定:监察工作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指被调查人。(×)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党的一贯方针。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4.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监督,它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在第十三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6.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7.监察法的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并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8.《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既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9.《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条款中的“执法部门”是指公安机关。(×)

10.强调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

11. “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监察工作的原则之一。(√)

12.“权责对等,从严监督”也是监察工作的原则之一,体现了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统一的思想。(√)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14.地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但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只需要向同级党委报告。(×)

15.处置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

16.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体两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

17.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要求都适用于国家监察的调查。(监督)(×)

18. 对公职人员进行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19.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不适用于国家监察的监督。(×)

20.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效力。(√)

21.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形成了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

22.县级监察委员会不可以向所管辖的街道、乡镇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23.一般说来,地区、盟等地方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出监察专员的形式。(×)

24.一般说来,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等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出监察机构的的形式。(×)

25.一般说来,对于街道、乡镇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驻监察机构的形式。(×)

26.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受驻在部门的领导。(×)

27.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可以依法调查、处置驻在机关和部门的司局级及以下干部。(√)

28.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可以依法调查、处置

驻在机关、部门的中管干部。(×)

29.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对驻在机关、部门的中管干部无权处置,要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来进行调查、处置。(√)

30.在派出或派驻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上,派出监察机构原则上既可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又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31.在派出或派驻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上,派驻监察机构原则上既可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又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备注】派驻机构的权限由派出它的监察机构的授权来确定

32.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保持一致。(×)

33.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属于监察机关调查的内容。(√)

34.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偷盗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属于监察机关调查的内容。(×)

35.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属于监察委员会的处置职责范围。(√)

36.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属于监察委员会的处置职责范围。(√)

37.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属于监察委员会的处置职责范围。(√)

38.在我国四级监察机构中,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央一级的监察机关,是***高监察机关。(√)

39.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要和宪法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保持一致。(√)

40.根据《监察法》规定,地方设省级监察委员会、市(地)级监察委员会、县级监察委员会、乡镇监察委员会。(×)

41.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42.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均不得超过两届。(×)

【备注】对副主任、委员的连任《监察法》未做具体规定。

43.目前,监察委员会还不可以在乡镇派驻机构,但是将来可以。(√)

44.国家监察委员会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专项报告,接受执法检查。(√)

45.《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全国监察机关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工作步调、统一依法履职。(√)

46.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是对应的,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

47.监察委员会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应保持工作的独立性,不能与本级纪委派驻或派出到该单位以及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的纪检组合署办公。(×)

48.《监察法》中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是指所有的公

职人员。(×)

49.《监察法》中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是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50.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否有公职。(×)

51.《监察法》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

52.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均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53.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如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不列入《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

5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救灾、抢险、扶贫、移民管理工作的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

55.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56.判断一个“履行公职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57.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全国干部所涉监察事项。(×)

58.省级监察委员会管辖本省省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

59.上级监察机关只办理本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60.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各自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或协商解决。(×)

61.上级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要复杂的监察事项,以及下级监察机关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

62.两个县级监察委员会,如分属同一省内内的两个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是该省监察委员会。(√)

63.按照指定管辖原则,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辖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64.省级监察委员会不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本省内的某个市级监察委员会管辖。(×)

65.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由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监察对象共同所为,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指定其中一个下级监察机关将有管辖权的监察对象交由另一个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66.监察机关认为有重大影响,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更为适宜的监察事项,可以报请提级管辖。(√)

67.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以及自己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可以报请提级管辖。(√)

68.***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以及***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均属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69.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如涉职务违法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70.为排除干扰,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的监察事项交由其他监察机关办理。(√)

71.根据《监察法》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所涉及的监察事项由派出的街道或乡镇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直接管辖。(×)

72.私立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73.监察机关有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取证的义务。(√)

74.《监察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75.《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要按程序报批。谈话结束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情况报告。(√)

76.《监察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监控调查。(×)

77.“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的规定,是针对发生了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的。(√)

78.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可以由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也可以委托给其他机关行使。(×)

79.监察机关是我国有权对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构。(√)

80.调查中的讯问权可以由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也可以委托给其他机关或个人行使。(×)

81.对共同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分别单独讯问,也可以当面对质。(×)

82.《监察法》将询问措施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

83.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

84.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要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

85.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审判定案的根据。(√)

86.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的部分事实及证据,对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87.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的部分事实及证据,对可能逃跑、自杀的或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可以直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88.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的部分事实及证据,对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以直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89.留置的三个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条,就可以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90.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91.除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外,其他的职务犯罪或违法犯罪行为,虽轻微但也要采取留置措施。(×)

92.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93.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一个月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94.如果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一般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股票等财产。(×)

95.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其对象可以是属于涉案单位和个人的,也可以是其他主体。(×)

96.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搜查时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97.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搜查时,若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98.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调查案件时,搜查的适用情形是调

查职务犯罪案件。(√)

99.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100.监察机关在搜查时,搜查情况应现场制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101.调查人员开展搜查时,可以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

102.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103.监察机关在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

104.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

105.在调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在查明后5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106.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须开列清单,且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重新开列清单。(√)

107.被查封、扣押的财务属于大型物品或数量较多的,应当在拍照或登记后就地封存或异地封存。封存应盖有监察机关印章的封条,以备核查。(√)

108.具有专门知识和资格的人员是监察工作中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可以在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主持下进行工作。(×)

109.调查人员在执行勘验任务时,不能对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上的干涉。(√)

110.被指派或聘请的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既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也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结论。(×)

111.鉴定意见是证据之一,经审查核实后,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112.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签字,如果是多名鉴定人,由主持者签字。(×)

113.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性。(×)

114.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115.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116.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17.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

118.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出自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119.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不具有进入刑事讼诉的资格,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

120.“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监察法》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

121.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向被调查人出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被调查人此时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22.询问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是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询问笔录可以作为审判起诉和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

123.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后,可以直接采取留置措施。(×)

124.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时,必须向金融机构、银行出具书面通知。(√)

125.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不属于监察机关搜查的范围。(×)

126.为保证案件调查的有效进行,监察机关可以扩大调取、查封和扣押的范围。(×)

127.调查人员采取勘验检查措施,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128.勘验的具体措施包括听取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物证检验和查封财物。(×)

129.对有多名鉴定人的,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不同的鉴定意见。(√)

130.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可以及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131.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抓获在逃被调查人。(×)

132.监察机关自行查获被通缉对象后,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

133.采取限制出境需经过审批和严格的程序,一般由市级监察机关批准。(×)

134.监察机关作出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后,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135.限制出境措施届满后可以延长,但必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

136.“举报”是指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和线索。(×)

137.“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或线索。(×)

138.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事实和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任何层级的监察机关报案或举报。(√)

139.《监察法》制定监察机关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和制约,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140.《监察法》制定监察机关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用信任代替监督,扩大监督权限。(×)

141.接到问题线索后,案件审理部门要成立5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调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

142.监察部门建立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改变了以往监督调查部门既负责线索管理又负责执纪审查的局面,形成了各部门之间的制约制衡机制。(√)

143.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核对、检查、抽查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本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

144.监察机关建立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要求问题线索由领导班子集中领导,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145.承办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拖延积压。(×)

146.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核对、检查、抽查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本机关和本级党委相关负责人报告。(×)

147.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

148.初步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对所涉及的监察对象立案。(×)

149.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方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

150.以暴力殴打、长时间不让睡眠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逼取口供,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方式,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151.对涉案人员宣讲国家政策,宣传法律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已有罪。(√)

152.监察机关对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必须随案移送到检察机关。(×)

153.被留置的人员一般要单独安排居住,不上戒具,有标准化的留置室、医疗和饮食起居保障。(√)

154.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调查,应高度重视证据的合法性,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155.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156.监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经涉案人原单位同意、检察院批准方可。(×)

157.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158.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

159.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2日。(×)

160.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161.监察机关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处置,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做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162.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涉案人违法取得的财物,可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63.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在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不随案移送。(×)

164.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165.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不能自行补充侦查。(×)

166.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67.监察机关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168.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可由监察机关直接没收被调查人违法所得的财物。(×)

169.被调查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可以按照“死亡”处理。(×)

170.对涉案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通过没收将其强制收归国有,没收的财物一律由监察部门处理。(×)

171.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

172.复核、复审期间,可以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173.监察机关各部门各司其职,其中,信访部门负责归口受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信访举报,归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174.在初步核实工作中,核查组要就举报反映的所有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175.被调查人只要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就可以立案查处。(×)

176.案件调查人员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更改调查方案的,应报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177.调查人员采取搜查、调取、查封等调查措施时,必须出示证件,以证明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了监察机关的合法授权。(×)

178.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等调查措施时,要由二人进行,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179.调查方案是是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是对调查工作的总设计、总安排,调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调查方案。(√)

180.调查工作中,如果遇到情况十分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调查人员经集体研究后可以临机做出处置,但事后要立即按程序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请示报告。(√)

181.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如果发现了之前未掌握的有关被调查人的、新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重新计算留置期限。(×)

182.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等领域的合作。(√)

183.“红色通缉令”是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开展引渡领域的合作。(×)

184.外逃人员所在国依据本国法和中国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不进行定罪判刑,而是按照“被判刑人移管”的原则,交由我国处置。(×)

185.引渡有严格的限定条件,政治犯和死刑犯均不引渡。(√)

186.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可以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将其追捕归案。(√)

187.监察机关可通过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188.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监察机关监督方式有两种,一是询问,一是质询。(√)

189.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监委主任无罢免权。(×)

190.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或检举人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应当回避。(√)

191.担任过本案证人的监察人员,不能同时参与该案监察事项。但可以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置环节。(×)

192.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193.如果监察人员是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不适用《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但仍要遵守关于脱密期管理的要求。(√)

194.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对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但对复查结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95.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96.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197.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不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也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198.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不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也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199.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或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不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也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200.对玩忽职守的监察人员追究责任,只有在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追究责任。(√)

 

 

 

 

 

 

三、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3)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1)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2)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3)构建集中统一、权威***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3.监察委员会有哪些职能?

(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4.《监察法》中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专责机关的性质,它和以往专门机关的区别是什么?

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

5.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时,监督检查的方法有哪些?

(1)列席或召集会议

(2)听取工作汇报

(3)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

6.请简要说明 “权力寻租”行为主要指的是什么?

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谋取或维护私利的行为。

7.请简要说明 “利益输送”行为主要指的是什么?

主要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的手段,将公共财产等利益不正当授受给有关组织、个人的行为。

8.请简要说明 “浪费国家资材”行为主要指的是什么?

主要指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9.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时,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依法作出哪些政务处分决定?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0.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范围有哪些?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11.什么是公权力?

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

12.什么是指定管辖?

是指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

13.什么是报请提级管辖?

是指监察机关因法定事由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原本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

14.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内容?

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15.什么是国家秘密?

    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16.什么是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7.《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这里的“讯问”指的是什么?

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18.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要同时具备哪两个条件?

(1)需要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

(2)上述这些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19.《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 “财物”,这里的“财物”具体指的是什么?

“财物”,是指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财产和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汽车、人民币、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

20.《监察法》中规定的技术调查措施具体指的是什么?

是指监察机关为调查职务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通讯技术手段通常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或录像等手段获取某些物证。

21.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22.什么是暂存待查?

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然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

23.什么是予以了结?

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职务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已建议有关管单位做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经去世等情况。

24.监察机关立案后,确定的调查方案内容包括哪些?

(1)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

(2)调查的步骤、方法。

(3)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4)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25.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权利保障方面的三大进步是什么?

(1)留置比侦查羁押的期限大大缩短。

(2)留置条件极大改善。

(3)对办案的监督措施更加完善。

 26.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一般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条款中的“有碍调查”具体指哪些情形?

(1)通知后可能发生毁灭证据的

(2)通知后可能伪造证据的

(3)通知后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情况

27.什么是监察建议?

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28.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1)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2)被调查人必须是逃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调查人死亡的;

(3)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29.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反腐败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领域主要有哪些方面?

(1)反腐败执法合作

(2)引渡

(3)司法协助

(4)被判刑人移管

(5)资产追回

(6)信息交流

30.《监察法》关于回避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四、风险题

   1.监察工作应遵循哪四条原则?

(1)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4)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文本框: 1. 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
 2.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利在阳关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3.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
文本框: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
 2.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
 3.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下面三条规定分别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哪一个要求?连一连。

 

3.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1)执法主体不同。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

(2)监督调查对象不同。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

(3)调查的内容不同。监察机关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

4.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责时,调查的主要内容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类型。请说出调查内容都包括哪些方面?

(1)涉嫌贪污贿赂

(2)滥用职权

(3)玩忽职守

(4)权力寻租

(5)利益输送

(6)徇私舞弊

(7)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5.监察委员会处置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6.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时,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依法履职情况;

(2)秉公用权情况;

(3)廉洁从政从业情况;

(4)道德操守情况

7.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时,可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请问,问责的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3)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人员。

(4)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8.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9.上级监察机关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从实践来看,主要限于几种情况?

(1)上级监察机关认为在其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监察事项;

(2)上级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要复杂的监察事项,以及下级监察机关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

(3)领导机关指定由上级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监察事项。

10.监察机关监察的六类对象是哪些?(30分)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1.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后,根据不同情况,需要作出哪些相应的处置?

(1)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予以了结澄清。

(2)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进行初步核实。

12.什么是留置?

是指监察机关办理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

13.被调查人有哪些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14.《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条款中的“专门性问题”具体指哪些?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会计鉴定

(5)技术问题鉴定,包括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判断。

15.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请简要陈述其具体内容。

(1)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三是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

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②可能逃跑、自杀的;

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16.《监察法》第二十五条***款关于调取、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有哪四个方面的要求?

(1)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文书。

(2)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文书,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

(3)应当收集原物原件。查封、扣押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务,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录像后原地封存。对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应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副本或复制件,但原件也要采取一定方式加以巩固。

(4)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17.《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要妥善保管。这里的“妥善保管”,主要指哪五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1)将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放置在安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证据遗失、损坏或被调换。

(2)要根据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不同的类别登记入卷,不能入卷的,应当拍照后将照片附卷,将原财物、文件予以封存。

(3)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4)被查封、扣押的财务属于大型物品或数量较多的,应当在拍照或登记后就地封存或异地封存。封存应盖有监察机关印章的封条,以备核查。

(5)对容易损坏的财物,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和保全。

18.《监察法》第二十八条***款具体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程序和执行主体,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1)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指犯罪数额巨大,造成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

(2)监察机关对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根据需要”。要采取审慎的原则,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技术调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达到调查目的时才能采取的手段。

(3)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

(4)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19.自动投案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1)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

(2)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发现,但不何人所为;

(3)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4)被调查人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监察机关投案的;

(5)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

20.《监察法》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的程序有哪些?

(1)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2)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

(3)核查组的人数不能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适当增配人员。

(4)初步核实方案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21.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有哪些程序要求?

(1)依照规定出示证件。

(2)出具书面通知。

(3)由2人以上进行。

(4)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22.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监察机关对未认定的涉案财物应视情况作出怎样的处理?

(1)为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会责令退赔。(2)对被调查人的合法财务,将原财物予以归还。

(3)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

23.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4.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自行补充侦查?

(1)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2)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

(3)其他由检察机关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

 25.监察机关遇到哪些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请举三个例子。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有关单位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应予以纠正或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予以纠正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的;

(6)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

举出其中三种情形即可。

26.监察机关立案需要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1)存在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该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而不是全部事实,全部事实要到调查阶段结束后才能得以查清,而且还要经过审理之后才能认定。

(2)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就不需要立案。

(3)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这里讲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主要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26条的规定。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前两个是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的实体性条件,第三个是立案的程序性条件。

27.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28.《监察法》关于申诉的两级处理模式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1)一是原监察机关处理。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2)二是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申诉人对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29.《监察法》申诉制度中对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权有哪些具体规定?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1)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2)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4)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0.有关人员违反《监察法》规定,有哪些行为的,要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1)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5)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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